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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工作规定

 一、 防火安全工作
1、 堆放可燃物品的场所严禁吸烟和动用明火;严禁使用电炉和燃气器具。
2、 堆放可燃物品的场所内,不准乱拉乱接电线、电线应穿阻燃管设置、不准使用碘钨灯、60瓦以上的日光灯或白炽灯;不准安装不符合用电安全及防火要求的配电装置。
3、 堆放可燃物品的场所内使用的电源,应由独立的电闸控制、安装防爆照明装置。
4、 堆放可燃物品区域,要留出必要的消防安全通道,必须有明显的禁火标志,同时按规定配备足够的消防器具且悬挂在明显处及方便取用的适当位置。
 5、 回收站新建、改建的房屋、大棚等建筑施工方案,应符合有关部门的安全要求,杜绝事故隐患。
 6、 当天所进的货物及时分档堆放,保持通畅的消防安全通道。装卸货物应轻装轻卸文明作业。
二、 焊工(氧割)安全工作
1、 焊工(氧割)作业时,严格按有关部门规定的操作程序进行操作。
2、 氧气瓶、乙炔瓶按规定分别存放,存放和使用点应远离可燃可爆场所和物品,采取有效防火、防爆和降温措施。
3、 对于可燃物料的被氧割、焊割物品,应先清洗测定确无危险后,方可进行切割等操作,不符合防火管理要求的作业应坚决杜绝。
4、 对压力容器、油桶、油箱和其他原有用途不明的容器切割,应严格按安保要求操作,达不到要求的严禁切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