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商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我市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分支机构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两江新区、万盛经开区、高新区商务主管部门,相关企业:
依据《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715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商务部令2020年第2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为加强我市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行业管理,规范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活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所有分支机构(含分公司、回收网点,下同)从2020年9月1日起,只能回收不能拆解,并将回收的报废机动车交售给有资质的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拆解。
二、报废机动车拆解企业必须在其资质认定的拆解经营场地内对回收的报废机动车予以拆解。
三、在《实施细则》实施前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已设立的分支机构,须按照《实施细则》第十五条规定向市商务委备案(备案时间、程序、标准等由市商务委另行通知)。
四、各区县(自治县)商务主管部门要宣传贯彻《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及我市具体落实意见,加强部门协作,深入一线协调解决实际问题,确保《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顺利实施,确保我市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行业安全稳定,全面提升行业管理水平。
五、各区县(自治县)商务主管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采取“双随机、一公开”方式,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活动的日常监督检查,如发现有违反以上要求的情形,责令整改,并按照《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五条规定追究责任。
重庆市商务委员会
2020年8月26日
注:信息来源于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