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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收站点管理七统一

七不收:
1、枪支、弹药等军用器材不收;
2、医疗等危险废物和报废的机动车辆不收;

3、电力、通讯、铁路、测量、油田、水利、矿山等专用器材不收;
4、市政、园林等城市公用设施和器材不收;
5、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和来路不明的物品不收;
6、所有红头文件和带有秘级的报刊、资料及内部出版物不收;
7、未成年人出售的可用物品和居民出售的与家用无关的各种工业或专用器材等物品不收。
八不准:
1、不准缺斤少两、克扣群众;
2、不准压级压价、欺骗群众;
3、不准为犯罪分子销赃、窝赃;
4、不准包庇坏人、知情不报;